专利/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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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法律依据
- 2003年颁布的《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 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的授予程序,2006年6月29日。
- 柬埔寨工业和手工业部(MIH)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于2015年签署的《工业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
- 2016年5月4日,内政部与日本专利局(JPO)签署了《关于促进柬埔寨相关专利申请的专利授权的合作意向联合声明
- 2016年7月27日,关于在柬埔寨加速、注册和授予专利的程序的两个新Prakas(声明)。
- 2017年1月23日,MIH与欧洲专利局(EPO)签署的《欧洲专利验证协议》("验证协议")。
- 2017年9月21日,中国卫生部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签署了《知识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MOU)。
II. 柬埔寨的专利相关事宜
在柬埔寨,什么是可申请专利的发明?
根据《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3条,"专利 "是指为保护一项发明而授予的所有权。
"发明 "是指发明者的想法,允许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的具体问题(《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3条)。
A发明可以是,也可以与产品或工艺有关(《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4条)。
如果一项发明是新的,涉及到创造性的步骤,并且可以在工业上应用,就可以申请专利(《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五条)。
在柬埔寨,什么是不可申请专利的课题?
任何发明都可以成为专利的主题,但以下情况除外:
-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模型;
- 做生意、进行纯粹的心理行为或玩游戏的计划、规则或方法;
- 通过手术或治疗对人体或动物身体进行治疗的方法,以及对人体或动物身体进行的诊断方法;本规定不适用于用于任何这些方法的产品;
- 医药产品;
- 除微生物以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用于生产植物或动物的基本生物过程;
- 植物品种。
计算机软件在柬埔寨是否可以申请专利?
是的,计算机软件在柬埔寨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如果它是
- 工艺发明,其全部或部分由计算机执行的步骤组成,并由计算机指导;或
- 由计算机实现的发明要素组成的产品发明,特别包括:(a)存储在软盘、计算机硬盘或计算机存储器等有形介质上的机器可读计算机程序代码;以及(b)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新颖性主要是由于其与特定计算机程序相结合而产生的通用计算机。
在柬埔寨,可申请专利的发明有哪些要求?
新颖性 :根据《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6条,在柬埔寨,一项发明要想获得专利,首要条件是它是一项新的发明,即它没有被现有技术所预见。
现有技术包括在要求发明的申请提交前或在适当的优先权日期前,在世界任何地方通过有形的出版物或口头披露,通过使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公众披露的一切。向公众披露的发明不应考虑:(i)如果它发生在申请日或(如适用)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的12个月内;以及(ii)如果它是由于申请人或其所有权的前任的行为或由于第三方对申请人或其所有权的前任的滥用而造成的。
发明性的步骤:根据《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7条,一项发明必须涉及 "创造性步骤"。如果在考虑了现有技术后,一项发明对具有本行业普通技能的人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发明就涉及到了创造性的步骤。
工业适用性 :根据《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8条,一项发明必须具有工业适用性,即它可以在任何一种工业中制造或使用。然而,KENFOX指出,根据第9条,如果发明的商业利用会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或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有害,或会严重损害环境,或被法律禁止,那么它就不能获得专利。
在柬埔寨,谁有权获得专利,谁有权为发明人命名?
专利权应属于发明人(第10条)。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了一项发明,专利权应属于他们共同拥有(第11条)。除非另有约定,根据雇佣合同进行的发明的专利权属于雇主。
在柬埔寨,什么是专利保护的先申请原则?
根据《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2条,"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独立完成了相同的发明,只要上述申请没有被撤回、放弃或驳回,其申请日期最早的人,或者如果要求优先权,其有效要求的优先权日期最早的人,就有权获得专利。
在柬埔寨申请专利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6条,专利申请应向主管工业的部委提出,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 要求
- 一项描述、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一项或多项附图(如需要)、
- 一份摘要
- 支付规定的申请费
根据《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7条,请求书应包含 "要求授予专利的请求书、申请人、发明人和代理人(如有)的姓名和其他规定的数据以及发明的名称"。如果申请人不是发明人,该请求应附有一份说明申请人享有专利权的声明。
根据《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8条,"描述应以足够清晰和完整的方式披露发明,以便具有本领域普通技能的人实施该发明,特别是应指出申请人在申请日或在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在申请的优先权日已知的实施该发明的最佳模式"。
根据《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9条,权利要求书应 "界定寻求保护的事项"。描述和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应明确和简明。它们应得到描述的充分支持。
根据《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20条,当图纸对理解发明有必要时,应要求图纸。
根据第21条,摘要应仅用于技术信息的目的;特别是,它不应被用于解释保护范围的目的。
对发明的统一性有什么要求才能在柬埔寨获得保护?
申请应只涉及一项发明,或涉及一组发明,以形成一个总的创造性概念(《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23条)。
您能否就柬埔寨专利申请的修改和分割提供建议?
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对申请进行修改,但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最初申请中的披露内容(《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24条)。
申请人可以在申请符合授权条件时,将申请分成两份或更多的申请("分案申请"),但每份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初始申请的公开范围。每份分案申请应享有初始申请的申请日和(如适用)优先权日(《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25条)。
你能告诉我们在柬埔寨申请专利的优先权吗?
KENFOX建议,根据《巴黎公约》第4 A(1)条: [任何人在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商标的注册申请,或其所有权的继承人,为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的目的,应在下文规定的期间内享有优先权]。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A款的定义,优先权可在 "下文规定的期限内 "享有--根据第4条C(1)款,专利权的期限为12个月,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根据第四条C款第(2)项,这12/6个月的期限 "应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开始;申请日不包括在该期限内"。实际上,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在《巴黎公约》签署国首次申请一个特定的商标,然后在接下来的6个月内,在柬埔寨提交同一商标的申请并要求优先权,那么在柬埔寨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第二次申请将被视为与第一次申请在同一日期提交。
要在柬埔寨要求专利申请的优先权,申请人需要向我们提供一份经专利局证明正确的在先申请的副本(《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28条)。
如何向柬埔寨注册局提供相应的外国申请和专利的信息?
专利申请者应在注册处的要求下,向其提供在国外提出的任何专利申请("外国申请")的日期和号码,该申请与在柬埔寨提出的申请中所要求的发明相同或基本相同。
与一项或多项外国申请有关的下列文件可应柬埔寨书记官长的要求提供给他们:
- 申请人收到的关于对外国申请进行的任何搜索或审查结果的任何通信的副本;
- 在外国申请基础上授予的专利的副本;
- 拒绝外国申请或拒绝外国申请中要求的补助的任何最终决定的副本。
申请人应在书记官长的要求下,向他提供一份使根据外国申请授予的专利无效的任何最终决定的副本。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发明统一性要求的申请而授予专利权的事实,不应成为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柬埔寨的专利申请日期是如何提供给申请人的?
书记官长应将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作为提交日期,但条件是在收到申请书时,该申请书包含以下内容:
- 明示或暗示寻求授予专利;
- 允许确定申请人身份的说明;
- 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对发明的描述的部分
如果所需文件不足,将发出 "办公室行动"。如果不进行更正/修正,该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未提交。
如果柬埔寨的专利申请提到了事实上没有包括在申请中的图纸,书记官长将发出一个办公室行动,以便专利申请者提供缺少的图纸。如果提交了图纸,书记官长应将收到所缺图纸的日期作为申请日期。否则,书记官长应将收到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期,并将对上述图纸的任何提及视为不存在(《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33和34条)。
在柬埔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是怎样的?
在确定申请日期后,柬埔寨注册局应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第16条(是否包含请求、描述、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一项或多项附图(如需要)和摘要)和第17条(是否包含授予专利的请求、申请人、发明人和代理人(如有)的姓名和其他规定数据以及发明名称)的要求。如果是在国外提出的申请和专利,柬埔寨注册局应进一步审查是否有第30条要求的信息(任何与在柬埔寨提出的申请中要求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发明有关的外国专利申请的日期和编号),第31条(申请人收到的有关外国申请的任何搜索或审查结果的通信副本;根据外国申请授予的专利副本;任何拒绝外国申请或拒绝外国申请中要求的授权的最终决定副本)。
(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35条)。
如果书记官长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定要求,柬埔寨书记官长应就该专利申请作出适当的决定。
国际检索报告和任何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对柬埔寨的专利注册是否有用?
为了对专利申请作出适当的决定,柬埔寨注册局应考虑以下因素:
- 任何国际检索报告和根据PCT建立的与该申请有关的任何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结果;和/或
- 根据本法第31条第1款第(三)项提交的与相应的外国申请有关的检索和审查报告或关于拒绝授予专利的最终决定;和/或
- 一份由外部搜查和审查机构应其要求进行的搜查和审查报告。
(《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37条)。
关于在柬埔寨授予专利的步骤是什么?
如果所有的要求都得到满足,柬埔寨注册局应着手授予专利。否则,将对该专利申请作出拒绝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在授予专利权时,柬埔寨注册局应:
- 公布专利授权的参考资料;
- 向申请人颁发专利授权证书和专利副本;
- 记录专利;
- 在支付规定的费用后,向公众提供专利的副本。
(《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38和39条)。
你能告诉我们柬埔寨的专利条款/期限吗?
专利权应在专利申请日的二十(20)年后到期(《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45条)。
如何在柬埔寨维护一项专利发明?
年费
为了维护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从申请专利的日期后一(1)年开始,每年向柬埔寨注册局预付年费。逾期支付年费的,应允许有六(6)个月的宽限期,以支付规定的附加费。如果不支付年费,专利申请应被视为撤回或专利失效(《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46条)。
授权在柬埔寨开发专利发明
授权在柬埔寨利用专利发明需要哪些文件?
KENFOX建议,授权在柬埔寨利用专利发明所需的文件如下:
- 向部长提交的请求
- 附带文件(即证明专利权人已收到寻求授权的人提出的合同许可请求,但该人无法在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下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
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不需要随附文件:
- 国家紧急情况或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况,但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部长的决定通知专利权人;
- 公共非商业用途;以及
- 由司法机构确定的反竞争行为。
(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52条)。
谁有资格授权他人在柬埔寨利用专利发明?
部长可以决定,即使没有专利所有人的同意,政府机构或部长指定的第三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利用该发明:
- 公共利益,特别是国家安全、营养、健康或国民经济其他重要部门的发展有此需要;或
- 司法机构已经确定,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的利用方式是反竞争的。
对发明的利用应限于其被授权的目的,并应考虑到部长授权的经济价值,向上述所有者支付适当的报酬,这一点在上述授权中已经确定。
部长应在听取专利权人和任何感兴趣的人(如果他们愿意发表意见)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47条)。
是否可以改变授权在柬埔寨利用专利发明的决定的条款?
应专利权人、政府机构或被授权利用专利发明的第三人的要求,部长可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如果任何一方或双方都希望听取意见),在情况发生变化,证明有必要更改授权利用专利发明的条款(《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48条)。
在什么情况下,在柬埔寨利用专利发明的授权将被终止?
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如果部长在听取了双方(如果任何一方或双方都希望被听取)的意见后,确信导致其决定的第47条第1款中的(i)和(ii)项的情况已经不存在并且不太可能再发生,或者政府机构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没有遵守该决定的条款,则应终止该授权。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部长认为需要充分保护政府机构或其指定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有理由维持该决定,则不得终止授权(《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49条)。
能否告知我们,半导体技术的专利发明在柬埔寨被授权利用后的利用范围?
对半导体技术领域的专利发明的利用应只被授权用于公共非商业用途。
如果司法机构认定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在半导体领域利用专利发明的方式是反竞争的,部长可以颁发非自愿许可来纠正这种做法(《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法》第54条)。
对部长关于授权他人在柬埔寨利用专利发明的决定提出上诉?
对部长关于授权他人在柬埔寨利用专利发明的决定,可以向柬埔寨主管法院提出上诉(《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55条)。
柬埔寨专利发明的非自愿许可
在柬埔寨何时发放非自愿许可证?
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四(4)年或授予专利之日起三(3)年(以最后到期者为准)期满后向部长提出请求,如果部长确信专利发明在柬埔寨王国未被利用或未被充分利用,他可以颁发非自愿许可证。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专利权人使部长确信存在不开发或不充分开发专利发明的情况,则不应发放非自愿许可。
关于柬埔寨非自愿许可证的决定中应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57条,颁发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确定:(i)许可的范围和功能;(ii)被许可人必须开始利用专利发明的时限;以及(iii)向专利所有人支付适当报酬的金额和支付条件。
在柬埔寨,非自愿许可证的其他条件是什么?
根据《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59条,如果在后专利所要求的发明涉及到与在先专利所要求的发明有关的具有相当经济重要性的重要技术进步,部长可以根据在后专利所有人的请求,在必要的范围内发放非自愿许可,以避免对在先专利的侵权。
根据第60条,在非自愿许可的情况下,部长应根据在先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在后专利权颁发非自愿许可。在请求颁发非自愿许可的情况下,本法第57条应比照适用,但不需要确定时间限制。
如果是根据本法第59条颁发的非自愿许可,则只能用较晚的专利进行转让,如果是根据本法第60条颁发的非自愿许可,则只能用较早的专利进行转让。
柬埔寨专利发明的无效性
在柬埔寨,我们可以在哪里提出专利发明无效的请求?
根据第65条,在柬埔寨的专利发明无效的请求必须向柬埔寨主管法院提出。
如果对可专利性的认定不成立,法院将宣布专利无效(第66条)。
任何无效的专利,或权利要求或权利要求的一部分,应被视为自专利授权之日起无效(第67条)。主管法院的最终决定应通知书记官长,书记官长应尽快记录并公布其参考资料(第68条)。
柬埔寨的实用新型证书
在柬埔寨,实用新型证书是一种特殊的专利形式,具有较低的可注册标准和较短的期限。专利必须满足03项要求(i)是新的,(ii)涉及创造性的步骤,以及(iii)在工业上适用,而实用新型只需要是新的和在工业上适用。专利权在申请后20年到期,而实用新型证书在7年后到期,没有更新的可能(第73条: 实用新型证书应在提交申请后的第七年年底到期,没有任何续期的可能)。申请人可以在授权或拒绝之前,申请将其专利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反之亦然。这种转换只能进行一次。
在柬埔寨,专利申请者能否将专利申请转化为实用新型证书的申请,或者反过来?
是的,他可以。根据《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75条,在授予或拒绝专利之前的任何时候,专利申请人可以将其申请转化为实用新型证书的申请,该证书应被赋予初始申请的申请日期。
在授予或拒绝实用新型证书之前的任何时候,实用新型证书的申请人可以将其申请转换为专利申请,该申请应获得初始申请的申请日期。
一项专利/实用新型申请在柬埔寨的转换不得超过一次。
指定柬埔寨的国际申请的申请日期和效力
指定柬埔寨王国的国际申请应被视为根据本法提出的专利或实用新型证书的申请,其申请日期为《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日期。
加快日本专利和外观设计的授权
2016年5月4日,日本专利局(JPO)和柬埔寨工业与手工业部(MIH)举行会议并签署了一份联合意向声明,旨在启动促进柬埔寨专利授权的合作(促进专利授权合作(CPG))。CPG于2016年7月1日生效,旨在加速在柬埔寨提交的申请的专利授权,如果这些申请与在日本已经审查和授权的申请相对应,则无需进行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CPG请求和MIH的专利申请是分开的。为了从加速授权程序中获益,已向工业和贸易部正式提交柬埔寨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应提交CPG程序的请求表。该请求的接受须符合以下要求:
- 日本和柬埔寨的专利申请应具有相同的最早申请日期
- 相应的日本专利申请已被日本专利局批准
- 向MIH提交的专利申请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应与相应的JPO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相同
到目前为止,对每年根据CPG提交的专利申请数量没有限制。任何国籍的人,如果拥有日本专利局授予的日本专利,并且已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了相应的专利申请,都可以根据CPG规定提出加速授予程序的请求。
在实践中,在满足所有要求的情况下,MIH专利申请大约需要2-3个月才能获得批准。
在柬埔寨申请GPG专利需要哪些文件?
KENFOX建议,要在柬埔寨提交GPG专利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 向工业和手工业部工业产权局提交的基于CPG的专利决定加速的请求
- 相应的日本特许厅专利申请中的专利公报的认证副本及其英文翻译、
- 用英语和高棉语翻译索赔和规格、
- 一个索赔对应表。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必须在申请CPG的6个月内向工业产权局提交高棉语的翻译件。
新加坡专利和设计的注册和再注册
2015年1月20日,柬埔寨工业和手工业部(MIH)签署了《工业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MoU)。有了这份文书,新加坡专利的注册和重新注册现在可以在柬埔寨进行。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为五年,从2015年1月20日开始,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因此,在IPOS正式注册的专利的权利人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获得其专利注册并在柬埔寨得到保护。
新加坡专利要想在柬埔寨重新注册,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申报日期在2003年2月11日之后;
- 在IPOS正式注册,并且在向MIH提交重新注册申请时仍然有效;以及
- 根据《柬埔寨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4条和第9条的规定,可在柬埔寨申请专利。
根据IPOS/MIH谅解备忘录注册专利申请需要哪些文件?
- 提交给工业和手工业部工业产权局的新加坡专利注册请求书
- 缴纳申请费(注意:注册费和年费必须在注册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 经认证的新加坡专利授予证书副本、
- 最终规格的认证副本、
- 如果指定了当地的专利代理人,则需提供摘要的复印件和经过公证的POA原件的复印件。
根据PCT在柬埔寨保护专利
2016年9月8日,柬埔寨成为《专利合作条约》(PCT)的第151个成员。因此,从2016年12月8日起,柬埔寨开始受PCT体系的约束。任何在2016年12月8日或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将自动包括柬埔寨的指定,国际申请人将能够在2016年12月8日或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优先权日期起30个月内进入柬埔寨的国家阶段。
在柬埔寨的专利侵权行为
在柬埔寨,专利所赋予的权利
- 发明在柬埔寨获得专利后的利用权
- 允许他人使用发明的权利
- 对任何侵权者提起法院诉讼的权利
在柬埔寨获得专利后,利用发明的权利是什么?
根据第42条,对专利发明的 "利用 "是指以下任何行为:
- 当专利被授予与产品有关的时候: 对专利发明的 "利用 "是指(a)制造、进口、提供销售、销售和使用该产品;(b)为提供销售、销售或使用而储存该产品;
- .当专利是就某一工艺而授予的: 对专利发明的 "利用 "是指(a)使用该工艺;(b)对直接通过该工艺获得的(c)产品采取本条第(i)项中提到的任何行为。
对在柬埔寨行使/实施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持有人的专利权不应延长:
- 由专利所有人或经其同意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或境外投放市场的物品的行为;或
- 对临时或意外进入柬埔寨王国领空、领土或水域的其他国家的飞机、陆地车辆或船只上使用的物品;或
- 仅为与专利发明有关的实验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或
- 任何人在申请前,或在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在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善意地使用该发明或为这种使用进行有效和认真的准备的行为。本条第1款第(四)项中提到的在先使用权只能与企业或业务一起转让或转移,或与企业或业务中已使用或准备使用的那部分一起转让或转移。
在柬埔寨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谁要承担举证责任?
当专利或实用新型证书的主题是获得产品的工艺时,如果产品是新的,而被控侵权者证明获得相同产品的工艺与该工艺不同,则被控侵权者应承担证明产品不是由该工艺制成的责任。对于涉及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必须由原告承担。